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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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人会议怎么行使职权

添加时间:2022年8月5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何伟宏律师,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何伟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什么

一、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

2、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

3、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二、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的,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会议怎么行使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②管理人、③债权人委员会、④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第9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4、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什么程序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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