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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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可否部分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吗

添加时间:2022年8月5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何伟宏律师,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可否部分执行

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可否部分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公证的债务文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是无效的,对于有效的部分,是可以部分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能否向法院起诉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是指公证书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其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此时,若以该文书内容有争议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公证的债务文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是无效的,对于有效的部分,是可以部分执行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吗

一、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吗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各种借据、欠单;

还款协议;

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处只能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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