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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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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有哪些区别 破产期间债权转让的流程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1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何伟宏律师,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有哪些区别

  核心内容: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有哪些区别前者单方意思表示清偿债务,后者要经债权人同意。前者不可以视为合同当事人,后者可以视为合同当事人。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让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

  某公司与甲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二、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

破产期间债权转让的流程

  我们知道,一般的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有些债权也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转让,当债权是处于破产期间的,如果在此期间想要将债权进行转让,应该怎么做呢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破产期间债权转让的流程。

  一、破产期间债权转让的流程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劳动债权;破产人欠缴的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破产期间债权转让的流程的内容,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具体可以依据破产清算的流程进行。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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