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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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继承案件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离婚判决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1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何伟宏律师,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债务继承案件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即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人共同偿还债务。在债务继承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下面就让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共同继承债务的承担规则。

共同继承是共同债务形成的事实,但共同继承债务的内在本质特征与夫妻共同债务、合伙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不同的:第一、它的形成以共同继承遗产的临时共有关系为前提;第二,继承的债务是一种间接义务,其实质是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替被继承人履行义务。而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和合伙债务均是共有人的直接义务,以共有人的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该条明确:一是继承人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二是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为强制偿还,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为自愿原则。

继承人共同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但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应当明确偿还的债务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尚未分割的,应以共同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已分割的,共同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价值限额内承担有限连带清偿。因此,对共同继承债务的承担实行有限连带规则,可以均衡地保护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遗产的举证分担。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只有将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那么,对“遗产实际价值”是多少该由谁承担举证呢按照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创立的“法律规范说”,将举证分配给“主张于已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的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有遗产,因此,对这一事实的举证应由原告承担;继承人否认有遗产,因为对于否认,否认者不须承担举证。

三、查清遗产的实际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作了进一步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根据上述规定,在庭审中,如原告没有指出遗产所在,法官应补充询问,调查清楚遗产是现金还是其他财产,对认定为遗产的物品,原被告对物品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物品进行评估,充分查清遗产的实际价值。此外,还要查明遗产是否分割,因为遗产的分割与否决定着判决方式,这些都是作出具体确凿判决的基础。

四、判决主文的写作。

近日,笔者读到几则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继承人的案例,法院在处理时既不查明债务人的遗产情况,也不查明遗产是否已分割,而判决主文则是“被告李ΧΧ、韦某某应在继承某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尽管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是一个模糊判决,还有可能遭遇执行难。第一、遗产的实际价值是多少没有查清,在执行阶段再去查遗产的情况,一方面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在执行阶段认定财产的性质,当事人可以对财产的权属提出异议,以致出现异议之诉。第二、遗产的状态也决定着被告承担的方式,如上所述,如果遗产已分割,在查明各人分得的份额价值后,直接判决承担还款数额,如其中某一被告分得遗产5000元,判决主文就写“一、被告某某偿还原告某某欠款5000元;二、……”,而不必也不应该再判决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如遗产尚未分割,且其价值为30万元,而债权为35万元,那么,判决主文就写“一、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偿还欠款30万元给原告某某;二、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互负连带清偿。”只有这样审理和判决,才能使继承债务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又方便执行。

在债务继承案件中,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是比较多的,在上文中为大家列举了四种特别重要的注意地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离婚判决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一、离婚判决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

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

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 个人独自所借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

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约定共同承担

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协议分担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 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 这是因为: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 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3、法院对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理的,应以判决意见来确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

审理中可只列该债务偿还人为被告,判令其承担偿还。其原配偶可不承担偿还或连带清偿。这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带有法律强制性,它不以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他们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判决处理不同于调解,它是在对全案的各个方面包括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进行全面审查,且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公正、客观、全面的判决。一般来说,判决的离婚案 件,双方所分得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比较公开、均等、合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若应承担的一方无能力承担债务,则可责令该债务人以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

4、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因双方当事人未举证,致使法院在对该离婚案作调解或判决结案时遗漏若干共同债务的,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一般应以夫妻双 方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原夫妻二人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既然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该债务遗漏,那么其二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旧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除了分割离婚财产,还要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就由法院来判决债务的处理。一般婚前的个人债务应当又债务人一方来承担清偿的,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那么就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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