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15625033601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债权人如何转让抵押物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1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何伟宏律师,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债权人如何转让抵押物

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就有很多的人会为了能够的到自己想要的资金的援助而提供与之向应的担保。一般担保的方式就会是我们日常能够见到的人保,有的没有能够为自己担保的人就会选择用自己的房子或者是车子做担保。那么债权人对于抵押物是如何转让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债权人如何转让抵押物及其相关问题。




  一、债权人如何转让抵押物


  抵押物的转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买受人在受让抵押物时全额支付了抵押物的价金。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抵押担保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就买受物行使抵押权,买受人或者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或者丧失买受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将买受人置于抵押人的地位,买受人能否保有买受物的所有权,完全取决于债务人能否清偿抵押担保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买受人的所有权就会受到抵押权人的追夺,此时,买受人如果要保有买受物就必须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由于买受人在买受抵押物时已经支付了价金,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实际付出了双重代价。


  2、买受人在受让抵押物时没有付清抵押物的价金。当抵押物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例如,抵押物价值八万元而抵押担保债权为十万元,此种场合,受让人受让抵押物时如果不支付抵押物的价金,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但没有取得价金反而失去了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能,因此,抵押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转让抵押物。当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抵押担保债权时,例如,以价值十万元的抵押物担保八万元债权,买受人受让抵押物时实际上只向抵押人支付了二万元价金。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追及买受人行使抵押权时,受让人可以清偿八万元债务消灭抵押权。


  二、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限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但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而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又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若突破这种限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三、抵押物转让限制的法律完善:


  在保证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同时,限制了抵押物的合理流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定抵押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即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从而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同时,也应当看到,抵押物除有其交换价值以外,自身也有其使用价值。如果抵押人不能很好地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不但不会使抵押物保值、增值,甚至会造成抵押物的损毁、贬值,从而降低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这不仅不利于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反而对其债权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对那些经济效益差,产品缺乏竞争力,企业管理水平低的中小企业,在出售其已抵押的财产时,若不及时处理,非等债权人同意,那么,往往会错失良机,其财产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这不但不利于企业改制的推进,也不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认为:;同意;说的观点,片面强调债权保护,而忽视了抵押财产的合理流转和自身价值,且不但削弱了债权保护,而且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过分自由,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权人将抵押效力追及于买受人。这时,买受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然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要么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清偿抵押人的债务,然后再向债务人追偿。这两种选择均是以买受人以自己的财产或受让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虽赋予了买受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但对于已支付了受让财产对价的买受人来说,仅赋予追偿权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这使得财产交易的风险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过松,不利于财产流转中的交易安全。


  企业转让部分财产,其中包括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买受人仍是以清偿出卖人的债务,来换取对出卖人的追偿权。而在企业整体出售中,出卖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而这些债务又在财产抵押的范围内。在此情形之下,除双方特别约定外,买受人对出卖人隐瞒或遗漏债务一般不承担清偿。对这部分债务,仍由出卖人自行承担。而在出卖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中,是以出卖中部分财产做抵押,按;效力追及;说,债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因此,买受人为了能保住买受的抵押财产,必须先行清偿出卖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然后再向出卖人行使追偿权,这对买受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也纵容了出卖人有可能将大量的已设定抵押的债务隐瞒或遗漏,加大了买受人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债权人如何转让抵押物及其相关问题,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抵押担保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就买受物行使抵押权,买受人或者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或者丧失买受物的所有权,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李冬梅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1.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特定债权。又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特定的状况。

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联系电话:15625033601

全国服务热线

1562503360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