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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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的债务类型有哪些 公司债务在股东变更后责任承担人是谁?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1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何伟宏律师,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高风险的债务类型有哪些

有些借贷行为的发生是为了帮助亲友解决燃眉之急,而有些还有投资的心理在作祟。但投资是有风险的,同样,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也存在着高风险的债务,具体来说,高风险的债务类型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高风险的债务类型有哪些

如果你的债务属高风险债务,请你一定打醒十二分精神,早下决心,不怕困难,去将欠债追回。

常见的高风险债务类型有大约15种:

1、转移办公地点的公司的欠债人;

2、证照不齐全的公司的欠债人;

3、频繁招人换人的公司的欠债人;

4、官司不断的公司的欠债人;

5、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公司的欠债人;

6、租赁合同到期的公司的欠债人;

7、公司构架复杂的公司的欠债人;

8、有无良法律顾问的公司的欠债人;

9、没有不动产资产的公司的欠债人;

10、拖欠时间满两年以上的债务;

11、被法院查封财产的公司的欠债人;

12、经常做被告的公司的欠债人;

13、承诺还债永不兑现的公司的欠债人;

14、承诺还债但无措施的公司的欠债人;

15、承诺还债但措施虚假的公司的欠债人。

二、企业应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经营手段之一,运用得当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成为发展经济的有利杠杆。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会将企业推到破产的境地。因此,企业对负债经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必须采取防范负债经营风险的措施。

1、应树立风险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必须独立承担风险。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效果相偏离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科学估测风险,预防发生风险,并且有效应付风险。

2、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必须立足市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及时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如通过控制经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财务危机,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3、应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负债经营能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同时企业还要承担由负债带来的筹资风险损失。为了在获取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避免筹资风险,企业一定要做到适度负债经营。企业负债经营是否适度,是指企业的资金结构是否合理,即企业负债比率是否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4、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负债财务计划。根据企业一定资产数额,按照需要与可能安排适量的负债。同时,还应根据负债的情况制定出还款计划。企业利用负债经营加速发展,必须从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资金占用额,尽力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销率,降低应收账款,增强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

在制定负债计划的同时须制定出还款计划,使其具有一定的还款保证,企业负债后的速动比率不低于1∶1,流动比率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区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还要注意,在借入资金中,长短期借款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使其结构趋于合理,并要防止还款期过分集中。

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借贷关系发生之前,就要仔细审查对方的借贷资信以及还款能力等,还要注意查看是否属于高风险的债务类型,以及早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权益遭到损害。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身为债权方,您仍需谨慎,并对债务进行监管,以防范债款收不回的风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湛江律师。

公司债务在股东变更后责任承担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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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人数会经常发生变化,有些老股东因特殊原因会转让股权给新的股东。如果公司之前有债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在股东变更后承担人是谁呢需不需要新股东来承担结合一些资料来和大家说一说。

一、股权转让后,新的股东是否应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

如非个人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 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二、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如果有限公司有债务,发生股东变更后承担人是公司。新股东和公司债务无关,股东仅仅是履行缴纳出资额的义务,对公司是承担有限。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茂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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