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15625033601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债务清欠中的诉讼风险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4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何伟宏律师,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何伟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本文带来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同时终止执行。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公司的债务能转让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债务风险该如何防范

债务清欠中的诉讼风险有哪些?

大家可能都有一种感觉,借钱或欠钱给别人的时候很容易,而到了想要收回欠款的时候可就是难上加难了,所以现在有很多的债务清欠公司专门负责帮忙讨债,但是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还是情愿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那么债务清欠中的诉讼风险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债务清欠中的诉讼风险有哪些

1、被告不明确具体,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

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

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

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的风险;

6、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

7、证据有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8、不按时限举证视为举证不能的风险;

9、无正当理由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不被采纳的风险;

10、不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对方转移财产带来的风险;

11、原告不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12、执行过程中不能继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风险;

1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14、受诉法院选择不利自己带来的风险 ;

15、诉讼请求过高额法院不予支持额外损失诉讼费的风险。

二、债务追讨证据的收集

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

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债务清欠中的诉讼风险有哪些”,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欠款的,也存在一些诉讼风险,首先是债务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就失去了胜诉的几率,而能否找到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地址,能不能联系到债务人也很关键,还有欠款证据的保留这都是通过诉讼追讨欠款必须要注意的问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如何追讨债务的问题,可以登录咨询。

联系电话:15625033601

全国服务热线

1562503360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