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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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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1997年)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8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1997年)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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