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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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8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填表。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登记注册。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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