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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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4号--就发行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8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1996年第3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值300亿元,从1996年3月10日开始发行,3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三年,票面年利率14.5%,从1996年3月10日开始计息,1999年3月10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不实行保值贴补。

  三、本期国债券面面额分为1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

  四、本期国债不记名、不挂失,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期国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团承购包销后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各类投资者均可购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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