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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早在之前就已经分开了,各自生活,只是还没有来得及办离婚手续,但是妻子最近却被一张传票弄懵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平阳人阿峰先后借给阿强61万元,因对方一直不还钱,无奈之下将阿强和他的前妻阿梅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近日,平阳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案件。
阿梅称在阿强借钱前就已分居
阿强曾多次向朋友阿峰借钱。2012年11月11日,阿强出具一份借据给阿峰,写明借款金额为61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借款到期后阿强只还了一点钱,阿峰多次催讨未果,就以借款发生在阿强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理由告上法庭,要求阿强和阿强的前妻阿梅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阿梅在法庭上称,她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收到法院传票后懵了,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字。“在借钱前我们就分居了,我们结婚没多久就有家庭矛盾,感情也一直不好。我曾多次向村干部反映要求协调,还曾闹到派出所。”阿梅在法庭上诉苦。
据了解,阿强和阿梅在今年2月7日办了离婚手续,而阿峰起诉的时间是1个月后。
在庭审中,被告阿梅一直坚称这是被告阿强即前夫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阿强也认为双方都离婚了,钱是他自己借的,也该由他来还。
法院判阿强偿还59.7万元及利息
原告阿峰主张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阿梅对借款是知晓的,且她和阿强合伙经营手机店,即使两人已经离婚,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经办法官实地走访了被告所在的社区,向邻里和村居干部了解情况,结合相关材料最终确定被告阿梅与阿强因家庭纠纷曾存在分居情况。2012年10月,阿强因动手打伤阿梅,双方去派出所调解,此后双方开始分居,各自独立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案债务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扣除被告阿强已偿还的部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阿强还款59.7万元及利息,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阿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中绝大多数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若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按共同债务承担有失公平。而刚好,上诉这个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债务全部由阿强一个人支付,与妻子阿梅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