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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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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救落水儿童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8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副校长救落水儿童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副校长救落水儿童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导读:近日,剑门关实验学校副校长黄有斌临危不惧、跳入刺骨河水中救起一名落水儿童,他把孩子交给闻讯赶来的家长后,没有留下姓名就悄然转身离开了。不料,其整个救人过程被一名群众用手机拍下传到微信朋友圈,后被学校的同事看到后认出了他。

副校长救落水儿童

据介绍,1月8日下午, 10岁小杨与一名同学在县城滨河路河堤内侧平台上玩耍。玩耍过程中,小杨手中的糖果不小心掉到河堤斜坡下面,小杨在去捡糖果的过程中不慎滑坠入数十米深的河水里。小杨不会游泳,身上又穿着厚厚的冬衣,在河水中挣扎扑腾,离岸越来越远并逐渐下沉,同小杨一起玩的同学在岸上大声呼救!

危急关头,剑阁县剑门关实验学校副校长黄有斌正好路过此处,他听见呼救声后,看见落水的孩子,顾不得多想,顾不得脱掉脚上的皮鞋就纵身跳入冰冷的河水中,拼命向孩子游去。经过几分钟的紧张救援,落水的孩子终于被黄有斌救回岸上。

据目击者描述,孩子被救回岸边时脸色惨白,浑身冰冷,而小腿已经受伤的黄有斌没有顾得上对自己采取任何措施,又蹲下来对孩子进行急救,帮助孩子吐出河水。在施救过程中,孩子的家长闻讯赶来,黄有斌把孩子交给其家长后,没有留下姓名就转身悄然离开了。黄有斌一直未把此事告诉任何人,但其救人的过程被现场一名群众用手机拍下,随后传到微信朋友圈,才渐渐被大家认出。(新闻来源:北青网)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提倡的,律师在此提醒,遇到有人遭受危险时应沉着镇定,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进行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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