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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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让主协议起草背景和要义概述三方债权转让协议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2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为促进国内贷款转让交易市场的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牵头起草了《贷款转让主协议》,为交易参与者通过规范的贷款转让交易市场从事贷款转让交易提供了基础性的交易规范和制度安排。
一、《贷款转让主协议》的起草背景
贷款转让作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转移的基础产品,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与经营创新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贷款转让市场发展较快,交易规模逐年扩大,交易主体范围也从最初仅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扩展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多类金融机构。但目前的贷款转让交易主要通过金融机构间双边协商达成,一方面缺少有效的多边沟通、信息共享渠道和规范的交易平台,导致交易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也缺乏业界公认的交易规则、加之协议文本不够完善,限制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提高市场参与者在从事贷款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水平,交易商协会在对国内市场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和多方征求相关市场参与者意见的基础上交易商协会牵头起草了标准化的《贷款转让主协议》文本。目前,《贷款转让主协议》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作为规范贷款转让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该份《贷款转让主协议》文本不仅对各类金融交易普遍适用的通知、信息变更、保密、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更考虑到与贷款转让交易的特殊性,对贷款转让交易相关的术语定义、贷款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安排、贷后管理安排、借款人提前/逾期还款的处理、以及与拟转让贷款及相关担保安排相关的双方的陈述和承诺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定。同时,考虑到各交易主体双方基于双边谈判对交易条件进行特别安排的需要,《贷款转让主协议》为不仅为市场参与者从事贷款转让交易的基本流程、交易各方的交易权利和义务分配、违约行为的处理机制、交易各方的陈述和承诺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文本,为交易各方就具体交易签署交易确认函及贷款转让通知等提供了标准的法律文件范本,同时也为交易各方基于特别的交易条件和安排进行个性化约定留有了充分的空间。
二、《贷款转让主协议》的文本结构
《贷款转让主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各部分文件:
1)主协议;
2)交易双方关于主协议的补充协议(若有);
3)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示范文本(包括分别适用于致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转让通知示范文本和贷款转让通知确认函示范文本);
4)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示范文本的附件(交易双方可以将与拟转让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贷后管理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件作为交易确认函的附件)。
上述各部分文件中,主协议文本作为主体部分规定交易的一般性安排和基本法律条款;此外交易双方可以基于双边谈判确定双方间交易的特别安排并就其签署补充协议,对于交易双方并未另行约定的内容适用主协议默认条件;交易双方可以选择仅依据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点击成交而生成的成交单确认双方间的具体交易条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签署交易确认函。
上述各部分文件的效力优先顺序为:补充协议(若有)与主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就一笔具体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和交易确认函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函、补充协议、主协议;而如果上述交易确认函与双方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点击成交而生成的成交单约定不一致的,交易确认函具有优先效力。
三、《贷款转让主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
1.定义条款
主协议第一条“定义和释义”对主协议中使用的术语(按拼音顺序)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便于市场参与者正确理解与使用主协议。其中,既包括一般金融交易通常涉及的概念,如营业日、中国法律等,也包括贷款转让交易中特有的术语,如转让标的、管理费、应计利息等。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主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定义为“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鉴于主协议将贷款定义为已发放贷款,因此,主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仅为已发放的贷款,而不包括借款人尚未使用的承贷额。此外,为拓宽贷款转让交易的参与者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是包括转让或受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贷款的机构投资者及其分支机构。
2.主协议构成及适用规则
主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主协议的构成和适用分别进行了约定。其中,主协议的构成可以参见本文第二部分关于主协议文本结构的介绍和分析。
就主协议的适用范围而言,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后达成的贷款转让交易适用主协议;若交易双方未另行约定,主协议将被默认为不适用于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贷款转让交易;双方也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就双方间在此前达成的贷款转让交易纳入主协议的适用范围。
3.核心交易安排条款
1)贷款转让
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每笔具体交易自结算日起生效,受让方自结算日起成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在转让标的范围内享有相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关的风险。也就是说,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即主协议第一条定义的“转让本金”之日起贷款转让交易生效,受让方因此成为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承担者。
鉴于《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主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转让方应当将贷款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和各担保人,通知方式可以由双方在补充协议(若有)和/或交易确认函中约定,交易各方可以选择使用主协议交易确认函所提供的《贷款转让通知函示范文本》及其附录。
2)担保权益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此外,《担保法》第22条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192条则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转让予受让方后,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也随之转让予受让方。相应的,转让方应当依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将贷款转让事宜通知担保人;第四条第三款则进一步要求转让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贷款合同与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采取受让方合理要求的措施督促各担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办理担保权益转让所需要的审批、登记、备案或通知手续。
3)贷款相关文件的转移
为完成贷款转让交易,转让方还应该依据主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的要求在结算日之后三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所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交付给受让方。
4)贷后管理
主协议提供了三种贷后管理方式供交易双方选择,即受让方直接管理,转让方代受让方实施贷后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交易双方可以在交易确认函中选择并约定贷后管理方式;若选择最后一种方式,交易双方应当另行与进行贷后管理的第三方签署有关委托代理协议。
若交易双方选择由受让方直接实施贷后管理,则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履行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转让方应当告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并且如果转让方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履行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义务而支付的任何款项或移交的任何权益,应告知受让方并向受让方移交。
若转让方或第三方代受让方实施贷后管理,则相应的贷后管理人应当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作为贷后管理人的职责,定期向受让方报告,并及时向受让方移交因代理受让方管理和实现转让标的的权利而取得的一切款项或其他利益。如果贷款管理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贷后管理人的义务,受让方有权直接行使转让标的下的任何权利。
5)还款处理
主协议第八条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处理进行了规定。据此,若借款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均应当首先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如果贷款合同没有约定,则由受让方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4.陈述和承诺条款
主协议第九条“陈述和承诺”条款是主协议的重要条款,要求交易双方就其交易资格、转让相关贷款及其担保权益的权利、取得适当的内部授权、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未就转让标的及其担保权益设置转让限制、转让方就转让标的不存在违约情形且转让标的不存在加速到期情形等方面作出陈述和承诺,以降低交易对手缔约能力瑕疵、信息披露不实等风险。
同时,根据主协议第11.1.2条,一方在交易确认函或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中向另一方做出的任何陈述、确认及/或承诺在做出时不真实、不准确及/或具误导性,将构成该方的一项违约事件。这一规定进一步要求交易双方对其陈述和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审慎确定是否已遵守了上述陈述和承诺条款的要求。
5.违约处理条款
主协议第十一条对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以及违约事件的处理进行了约定。根据主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交易一方不履行及/或迟延履行其在交易确认函或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项下对另一方的任何义务,或向另一方做出的任何陈述、确认及/或承诺在做出时不真实、不准确及/或具误导性,即构成该交易一方的违约事件。在此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期间内纠正、赔偿其所有损失,并行使中国法律、贷款合同以及相关担保合同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
6.争议解决及其他杂项
主协议项下的争议解决在主协议第十五条中进行了约定,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相关诉讼则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外,主协议还约定了与主协议下贷款转让交易相关的各项通知的方式、语言以及每一种通知方式的生效时间(主协议第十二条),如何实现有效的信息(联系地址、传真号等)变更(主协议第十三条),交易双方的保密义务(主协议第十四条),以及主协议的修改(主协议第十六条)与签署(主协议第十七条)规则。
7.补充协议和/或交易确认函
交易双方可以依据双边谈判进一步签署主协议补充协议和/或交易确认函。关于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函的内容请参见本文第二部分中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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