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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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前提条件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3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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