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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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签约利滚利是否为合法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作为人要有信誉可以讲,说是什么时候还就要什么时候还,不能出尔反尔,要是做不到,当初就不要应承别人。

  借钱还债本是天经地义,久拖不还更是违信之举,但是双方签约利滚利是否为合法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不支持原告请求复利的主张。

  2012年07月1日,被告傅某以办服装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2012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直到2014年1月30日,原告仍催还未果,于当日与被告就2012年07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的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核算为4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只支付利息的一半(2000元),并且当天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某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6月1日以后利息每月300元计算。具借人傅某。”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30日。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在借条上同意每月支付300元利息,即以1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5%计算。但在庭审中双方明确了12000元是由原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2000元组成的。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产生的2000元利息不能再计算复息,故只能按1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并且原告在给了被告合理期限后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傅某在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借款12000元人民币及利息给原告刘某,利息从2014年6月1日开始以1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5%计算。

  这样的情况应该不是违法现象,最少是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条款约束这样的行为,这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再说,法院已经进行了调解。就是现在国家允许存在的,地方小银行的利息,允许可以超过几个专业银行四倍的利息发生业务。作为民间个人借贷并不受该条款的约束。只是这件事要是闹到了法律面前,就有点变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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