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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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刘猛2012年8月在某小区承租了一套住房,与房东约定租金每月5200元,按三个月支付一次,租期一年,物业费和供暖费由房东承担。签约后刘猛就催促房东去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但房东以需要纳税,没有必要办为由予以拒绝,刘猛也未再较真。2012年11月刘猛发现暖气不够热,便要求房东协助解决此事,房东以自己已交纳了供暖费、工作太忙为由,让其自行与物业沟通解决。刘猛不满房东的态度便拒交了第二期的租金 15600元,告诉房东什么时候问题解决了,什么时候其才付款。没想到,2012年12月刘猛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得知房东已将其起诉,要求其支付租金、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刘猛找到律师咨询。问:其能否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登记备案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姜海武律师说法】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性措施,出租人、承租人不履行该项义务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但由于这种登记备案并非合同效力性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刘猛若提出租赁合同无效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姜海武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也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刘猛提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并无实际意义,况且在诉讼中,即使其未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也会主动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所以,刘猛的诉讼重点应放在房东交付的房屋是否满足居住条件上,如果其聘请了检测机构进行了室温的实际检测后,证明室温远远低于18摄氏度的冬季供暖标准,其是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酌减供暖期的租金的。当然,此时其也可以单独或会同房东要求供暖单位解决室温不达标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与房东协商继续承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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