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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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日益凸显 高收益花朵下的风险泥潭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民间借贷风险日益凸显 高收益花朵下的风险泥潭     市民刘某最近有些烦。两年前他因为贪图高额利息,把自己辛苦积攒的40万元借给一个朋友用于商业经营。朋友表示可以用房产证作为抵押。今年9月,40万元借款到期,刘某起诉到法院才知道,没有办理手续的抵押在法律上无效,而朋友的房产,早就被查封过好几次了。收回40万元成了遥遥无期的事。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爆发,民间借贷数量激增,其中隐藏的风险也日益凸显。据历下法院统计,该院2006年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309件,2007年审结333件,2008年审结418件,2009年上半年就达到了285件,四年间的增长比率达到7.8%、25.5%、36、4%。其标的额增长比率更是达到了16.8%、214%、93.2%。案均标的额由10.3万元升到39.5万元。民间借贷已经由借款应急用于生活转变成借贷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经济。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一些借贷行为让出借人陷入了风险泥潭难以自拔。历下法院民庭法官王勇介绍,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有四个原因:借贷合同签订不完善,利息约定违法,担保不完善,对非法集资识别不清。民间借贷一定要签署借款合同,而不要仅仅以借条、欠条或者收条的形式出现。王勇介绍,在法律上,借条、欠条或者收条是有重大区别的。明确合同内容,对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意义重大。有些出借人为了获得高额收益,约定高额利息,这也为日后埋下了纠纷的伏笔。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还有一些借贷,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也有违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文章开头提到的市民刘某遭遇的纠纷是因为担保不完善引发的。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拿到了债务人的房产证、机动车行车证或者签订了抵押合同就认为享有了抵押权,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仅签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机动车抵押未进行登记的,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某就是因为没有进行抵押登记而丧失了抵押权。因为识别不清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是每一个出借人都不愿意遇到的。王勇提醒,对于是否非法集资,普通市民可以把握两点进行防范,一是亲自了解企业或个人的真实状况及所筹借资金的用途;二是逆向思维,分析支付高利息的合理性、可能性,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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