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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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核心内容: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哪些权利?又需要承担哪些义务?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二、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法》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四、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给借款人借款,逾期交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十日前,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未作书面通知的,造成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不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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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撰写要点及范文在线求助
  网友提问: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撰写要点及范文在线求助
  律师回答:
  1、名称
  2、申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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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
  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应注意三个问题:资本化起点、暂停资本化和停止资本化。
  1.借款费用资本化起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
  (1)暂停资本化的两个条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2)非正常中断的判断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方面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例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或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或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也就是说计划以外的中断属于非正常中断。
  3.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当所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所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考试大竭诚为你服务(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5)如果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6)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计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如何确定是其重点和难点,亦是重要考点。该准则规定: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可见,要正确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必须首先正确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
  一、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确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子累计支出数的确定
  累计支出数是指固定资产开始购建起的累计资产支出数,并且该资产支出应在专门借款发生后。用借入的款项支付的资产支出,支出当期会发生利息费用,以后期间仍要发生利息费用,因此以后期间计算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时,资产累计支出应是借款后固定资产开始购建起的累计支出,而不应仅仅是本会计期间资产的累计支出。例:某企业2004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当日发生固定资产支出40万元;为购建该固定资产,2月1日向银行借入2年期专门借款200万元,并于当日发生固定资产支出60万;3月1日发生固定资产支出50万元。该企业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企业3月份累计资产支出数是多少?解析:1月1日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的40万元,此时尚未取得专门借款,借款费用尚未发生,不能作为计算资本化金额的资产支出,计算第3月份资产累计支出数时不应考虑。3月份资产累计支出数=60+50=110(万元)。
  (二)关于转移非现金资产方式下资产支出数的计算
  资产支出方式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其中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支出,如用现金或银行存款购买工程用材料,用现金支付建造固定资产的职工工资等;承担带息债务是指以承担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的方式购买工程用材料,如企业以赊购方式向供货单位购买工程用物资,如果由赊购产生的债务为带息债务,则应当作为资产的支出,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对于这两种方式下计算资产支出数比较容易,值得注意的是在转移非现金资产方式下资产支出数的计算。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将除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与安装,例如为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或以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固定资产建造所需要的物资等。对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其资产支出计算公式为:资产支出=产品成本+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已交纳的增值税。例如:某企业以银行借款进行固定资产建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用于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 100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为8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6万元,该批产品的计税价格为16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构成产品成本的原材料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已支付,视同销售应交纳的增值税也已交纳。应如何计算资产支出?解析:资产支出=100+13.60+(160×17%- 13.60)=127.20(万元)。如果本事项中,工程耗用产品视同销售应交纳的增值税尚未交纳,则这部分增值税就不应包括在资产支出之内;如果材料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付款,同样也不能包括在资产支出数之内。
  (三)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时间长度一般以天数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式中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时间长度一般应当以天数计算。例如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按月计算,企业2003年4月开始以专门借款建造固定资产,4月 10日发生固定资产建造支出1200万元,则4月末计算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该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是20天;4月15日发生固定资产建造支出2000 万元,则4月末计算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该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就是15天,如果4月份固定资产建造支出仅此两笔,那么该月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可计算如下: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200×20÷30+2000×15÷30=1800(万元)。到5月末计算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4月份发生的这两笔资产支出,其占用的天数均应按31天(或每月均按30天)计算,即其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3200万元。可见,对于公式中,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的确定,取决于企业计算利息的方式,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如果是按月计提利息,则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为30天(1个月);如果是按季计提利息,则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为90天(3个月);如果是按年计提利息,则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为360天(12个月)。相应地,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月数),也就是在月、季、年中占用的天数(月数)。
  (四)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简化方法
  如果资产支出发生笔数较多,则按天数计算的过程就比较复杂,工作量会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资产支出发生比较均匀,准则和制度也允许简化计算,按照资产支出占用月数来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这时,有两个公式可供采用:公式一: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月数÷会计期间涵盖的月数].其中,“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月数”可采用“0.5+次月至会计期间末实有月数”来确定,即对于当月所有的资产支出,无论其发生日期的前后,可视同其在当月都占用了半个月(0.5个月)。公式二: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当月资产支出总额÷2)×1÷会计期间涵盖的月数].这个公式的含义,也就是视同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占用了全月,当月资产支出总额占用了半个月。例如:某公司按季度计算利息金额,为建造固定资产于2004年1月-3月发生资产支出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月份 月初资产支出余额  当月资产支出总额         月末资产支出余额
  1    0      35.1+20+46.80+2+32.76=136.66       136.66
  2    136.66     4.51+2+1.17+2+0.51=10.19         146.85
  3    146.85     29.25+5+33.40+5.10=72.75        219.6
  则第一季度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下述两种方法计算均可(由于四舍五入略有尾差)。方法一: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月数]÷会计期间涵盖的月数]=(136.66×2.5+10.19×1.5+72.75× 0.5)÷3=131.10(万元);方法二: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当月资产支出总额÷2)×1÷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 =(0+136.66÷2)×1÷3+(136.66+10.19÷2)×1÷3+(146.85+72.75÷2)×1÷3=131.11(万元)。
  (五)累计资产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专门借款总额
  在计算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的时候,应该注意每笔资产支出的金额加总起来是否超过借款,如果超过,对于超出部分的资产支出数不应纳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即企业在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其用以计算的资产支出仅限于累计资产支出总额没有超过专门借款总额的那部分资产支出数。如某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经批准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面值1000万元,发行价格 950万元,3年期,票面利率为6%。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陆续支出共计1100万元。此时,纳入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的金额应为950万,资产累计支出超过950万元的部分,即150万元就不能纳入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
  ★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浅析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范围及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分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处理。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规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新准则规定:“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只要资本化期间没有停止,就予以资本化,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就应予以费用化。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因借款种类不同而异。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要求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但必须考虑资本化期间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专门借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借款费用扣除该收益后予以资本化;对于资本化期间占用的一般借款,必须与资产的累计支出相挂钩,并考虑其资本化率。即: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一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思考
  尽管新准则内容与旧准则相比更加完善,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当期利润的空间;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又要求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而且还要详细披露资本化利率,这些规定都十分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诸多原则性规定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财务信息。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入资金的用途。借款费用资本化不仅仅适用于在建固定资产,还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二是借入资金的种类,除专门借款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一般借款,被占用部分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可以计入资产成本。这项规定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其借款往往金额巨大,新准则的实施会使此类企业的当前会计利润上升,改善了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但该规定也为上市公司人为地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因为在资金的借入、使用程序上,要求存贷分户管理,贷款到位后,许多企业都将其存入一般存款户,在这里款项的支出很难与一般借款、自有资金分开。
  当然,根据用途可以判定是否用于指定的项目,但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后,再发生的支出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就很难界定,如果是自有资金,就不存在资本化问题,这就使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有了可变通的余地。为防止人为调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同时也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专门借款支出台帐,按月计算专门借款的累计支出数及结余数,一旦支出达到专门借款总额,就要对以后的项目支出,按照先一般借款、再自有资金的假设顺序列支。
  为此,应将新准则第6条的如下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改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如果存在一般借款的,则占用一般借款对应利息应按月予以资本化。企业应当根据当月末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当月末止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暂停与停止,可操作性亟待提高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界线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对准确界定资本化金额十分有利。但笔者认为在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表述上有待进一步地完善。新准则规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通常,会计是按月结帐的,发生非正常中断的当期,很难预计中断是否会超过3个月,但账是要按月记录的,报表也是要定期编报的,对发生暂时中断的当月,借款费用如何处理,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需慎重考虑。如果按费用化处理,随着时间推移,暂停时间一旦未超过3个月,日后就要调账,因为按此条规定,非正常中断只要不超过3个月,就要对原费用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资本化;反之,如果予以资本化,非正常中断只要大于等于3个月,就要对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费用化;可见,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为解决这个问题,根据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不妨将其改为:“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时,以后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在中断3个月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这样,即可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又避免了调账的麻烦。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待进一步规范根据新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这里“利息”是确定数,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却为变数,而其产生的存款利息却是个定数。为便于操作,笔者建议将其改为:“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存款利息。”这样,就可以防止人为调整收益,进而调整资本化金额的现象发生。
  新准则中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等于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可见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由资产支出和资本化率两个变量决定,而资本化率实际由“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加权平均数两个变量决定。因此,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实际上由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三个变量共同决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有可能导致以下结果,即人为地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占用的一般借款调节为企业借入资金中利率较高的借款,调高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调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实现本期利润的虚高。笔者认为,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防止企业利用不同借款的利率差,人为调节平均利率,操纵各期利润,对占用的一般借款,其资本化利息费用必须根据有关信息,按月计算。因为时间跨度太长,就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笔者建议将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公式改为:“某月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该月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该月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这样既可以缩小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又可以大大简化一般借款资本化的计算程序。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概念及其账务处理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因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人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人财务费用。
  3.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人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①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第一,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体建造等。
  第二,实体建造之前进行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例如,在开始实体建造之前进行的计划制定、工程设计、为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而进行的工作等。
  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能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就不能开始资本化。例如,企业为建造某项固定资产所借的专门借款已经划入企业账户,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但资产上的支出还没有发生,因而已发生的借款费用,尽管是由为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产生的,也不能计人该项资产的成本,只能作为当期费用。
  (2)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人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
  均数×资本化率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人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折价(一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资本化率时,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3)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5)企业每期利息的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6)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照借款费用的处理办法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不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应当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
  (7)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应当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8)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则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直到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价值。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9)所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①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③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④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例4]甲公司于2001年3月1日购买一台设备,该设备价款分三次支付,3月1日支付l00万元,3月l0日支付60万元,3月15日支付40万元,该设备于3月30日安装完成,可以投入使用。为购买该设备甲公司于3月1日借款140万元,年利率12%.3月10日又借款60万元,年利率l5%。
  (1)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00×30/30+60×20/30+40×15/30=160(万元)
  (2)计算加权平均利率
  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40×30/30+60×20/30=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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