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15625033601
首页
律师介绍
债务纠纷
债务法规
债务知识
债务风险
联系方式
债务纠纷
债务法规
债务知识
债务风险
债权权利
清偿举证
债务追讨
债权知识
债务诉讼
管理转让
债务文书
债务动态
156250336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吗?
添加时间:2018年3月3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文章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何伟宏
[广东]
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62503360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hdzqzwls.com/art/view.asp?id=907515770780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 何伟宏
全国服务热线
1562503360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