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伟宏

15625033601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证券]上市公司股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三方债权转让协议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8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

●继续保留“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

●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公司进行股改的程序规范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作出更为严格的约束性规定

在经过一周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对操作程序、 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及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修订。据统计,修改共计151处,涉及45条之多。

据介绍,随后,两家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南》。这样,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的整体政策制度框架就将搭建完毕,股权分置改革也将全面铺开。

与征求意见稿相同,《管理办法》仍为8章55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总则一章中,《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股权分置改革明确定义的内容。

关于改革动议,《管理办法》继续保留了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管理办法》强调,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规范,《管理办法》作出了较征求意见稿更为明确、严谨的规定。《管理办法》指出,异常情况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就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所作承诺的履行问题,《管理办法》也作出比征求意见稿更为严格的约束性规定,以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管理办法》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同时,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管理办法》还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等规定。(李巧宁)

与试点期间相比有五处调整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国证监会4日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据介绍,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安排方面,这一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作出了五处主要调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管理办法》对改革动议、合议制度、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改革方案修改和停牌安排等主要方面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据新华社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联系电话:15625033601

全国服务热线

1562503360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