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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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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0万招来8人担保 谁还债?

添加时间:2018年5月25日 来源: 东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qhdzqzwls.com/
  借款20万招来8人担保 到期不还 凭啥光扣我一人的钱
  一男子做生意向银行借款20万元,找来8名亲友做担保。借款到期不还,银行就扣掉一名担保人227075.4元。“共有8名担保人,银行凭什么只从我一个人账户上划钱?”在要不回钱的情况下,这名担保人将该男子和其他担保人告上法庭。  昨天,巩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向借款人讨还,借款人还不上的由担保人分担。对此,律师认为,银行在杨某一个人身上“薅羊毛”的做法是合法的。
  【案件】借款20万招来8人担保
  今年26岁的曹某是巩义市人。2007年5月,因为要借钱20万元做生意,他和妻子刘某商量后,托亲戚薛某找到和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常合作的杨某,请其做担保向银行借款20万元。
  随后,曹某又找来高中同学康某、白某等5人,加上薛某、杨某、曹某妻子刘某一共8人做担保。银行最终贷给曹某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5月8日至2008年5月8日。
  担保书中,曹某的妻子刘某承诺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几名担保人所提供的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分担比例。
  借款到期后,曹某、刘某并没有如期还贷,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曹某催要贷款,并要求杨某及其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曹某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告知杨某要从其账户上划钱。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称,曹某及其担保人及其他被告均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有权扣划杨某和其他担保人及曹某账户上的钱。
  2007年10月31日、2007年12月29日、2008年3月31日、2008年5月30日,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先后从杨某账户上划走本息共计227075.4元,并向杨某出具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但收回凭证上面均注明贷款户名为曹某。杨某多次找曹某要钱,但曹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杨某找其他担保人催要,也无果。
  【判决】被扣的钱可向借款人催讨,或由担保人分担
  非常气恼的杨某无奈向巩义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某、刘某立即偿还227075.4元,其他6名担保人对被告曹某、刘某不能偿还的部分平均分担偿还责任。巩义市法院于今年5月6日立案受理。  在昨天的庭审中,曹某、刘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曹某的几个做担保的高中同学则表示,自己是为曹某做的担保,并不是为杨某做的担保,该款不应该由杨某催要,况且杨某还款时并未告知自己,该贷款一年以前就已归还,还款凭证上署的是曹某的名字。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曹某及其妻子刘某,向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所有的本金及利息。该案原告杨某在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催促下,代借款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此款应由借款人曹某、刘某向杨某偿付;不能偿还的,由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
  【说法】“只薅一只羊的羊毛”合法
  既然当时有这么多担保人,为什么银行只在杨某这一只“羊”身上“薅羊毛”呢?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呢?对此,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张少春律师说,因为这些担保人在担保书中,签订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且没有约定分担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所以,银行在杨某一个人身上“薅羊毛”是合法的。
  但是,正像法院判决的那样,杨某可以向欠款人曹某要回自己被银行扣划的钱;如果曹某实在还不上,这个欠款要由所有担保人共同承担,“既然是共同承担,杨某自己也要分摊一部分,也就是说,他本人和其他担保人都要为曹某的欠款承担损失。如果曹某或其他担保人耍赖不承担自己的责任,杨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再次起诉”。张少春律师提醒读者:在为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慎重,更不能轻易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像这种情况,如果杨某本身没有偿还能力,而他又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为曹某担保,那么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杨某的房子来替曹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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